(雅加达讯)宪法法院(MK)被请求就总统行使赦免与废除刑罚权(amnesti dan abolisi)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相关法律依据为1954年《关于赦免与废除刑罚的第11号紧急状态法》第1条。
该请求由比玛穆罕默迪亚大学法学院学生萨赫丹、阿卜杜勒·马吉德、穆·阿比德及里兹奇·普拉塔玛通过宪法审查案(编号:262/PUU-XXIII/2025)提出。
“申请人认为,该条款与《1945年印尼共和国宪法》第1条第(3)款、第28D条第(1)款及第27条第(1)款相抵触。” 此为周五(1月9日)从雅加达宪法法院官网引述的内容。
《赦免与废除刑罚法》第1条规定:”总统为国家利益,可对实施犯罪行为者给予赦免或废除刑罚。总统在收到最高法院书面意见后行使该权力,最高法院的意见应司法部长请求提供。”
申请人承认,总统行使赦免、废除刑罚、恢复权利及减刑(rehabilitasi dan grasi)的权力是国家元首的宪法特权,这由《1945年印尼共和国宪法》第14条规定。
然而,他们认为此类赦免或权利恢复行为引发了争议,因其可能导致《赦免与废除刑罚法》第1条的含义被扩大解释。
因此,申请人主张总统在行使赦免权时必须考虑国会(DPR)的意见。这应作为一种制衡机制,以防止权力滥用。
此外,申请人还希望限定赦免与废除刑罚仅适用于判决已具最终法律效力(inkracht)的案件。他们要求将此规定明确写入法律条文。
因此,在其申请的核心诉求中,申请人请求宪法法院将《赦免与废除刑罚法》第1条解释为:
“总统为国家利益,可对**判决已具最终法律效力**的犯罪行为实施者给予赦免或废除刑罚。总统行使该权力时,必须考量最高法院与国会的意见。”
申请人的诉状已于周四(1月8日)首次听证后获宪法法院受理。庭审中,合议庭给予申请人14天期限以完善其申请材料。(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