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讯]——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明确禁止副部长同时担任其他公职、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的
董事或监事,以及由国家预算或地方预算资助的组织领导人。
这一裁决体现在宪法法院于周四下午(8月28日)在雅加达宪法法院全体法庭举行的听证会上,
对第128/PUU-XXIII/2025号案件作出的最新判决中。
首席大法官苏哈托约(Suhartoyo)在宣读判决时表示:“第一申请人部分胜诉。”
法院明确将“副部长”一词纳入2008年第39号《国家部委法》第23条中。此前该条款仅禁止部长兼
任其他职务,未涵盖副部长。
宪法法院裁定,《国家部委法》第23条与印度尼西亚1945年宪法相抵触,在未按照判决所作解释
的情况下,不具法律约束力。
根据此项裁决,《国家部委法》第23条现应解读为:“部长和副部长不得兼任以下职务:a. 依照
法律规定担任其他国家公职;b. 国有或私营企业的董事或监事;或 c. 由国家预算和/或地方预算
资助的组织的领导人。”
第128号案件由律师维克托·桑托索·坦迪阿萨(Viktor Santoso Tandiasa)和网络摩托车出租车司
机迪迪·苏班迪(Didi Supandi)提出。然而,宪法法院认定迪迪的申请不予受理,因其不具备法
律诉讼资格。
两名法官对该判决持异议,分别为宪法法院法官达尼尔·尤斯米克·P·福克(Daniel Yusmic P.
Foekh)和阿尔苏尔·萨尼(Arsul Sani)。 (Ry)
宪法法院禁止副部长兼任其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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