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 ——印尼总检察院(Kejagung)从六家涉嫌2022年 crude palm oil(CPO)及其衍生品出
口便利腐败案的被告企业没收了13万亿印尼盾资金。
总检察院特别刑事犯罪调查局(Jampidsus)起诉主任Sutikno周三在雅加达总检察院大楼的新闻发
布会上说明,这六家被告企业来自两大集团,即Musim Mas集团和Permata Hijau集团。
他表示,Musim Mas集团共有七家公司被列为被告企业,包括PT Musim Mas、PT Intibenua
Perkasatama、PT Mikie Oleo Nabati Industri、PT Agro Makmur Raya、PT Musim Mas Fuji、PT
Megasurya Mas和PT Wira Inno Mas。这些公司均被判处附加刑罚,需赔偿国家经济损失,总额达
4,890,938,943,794.01印尼盾。但目前仅有PT Musim Mas向调查部门托管了1,188,461,774,666.00印
尼盾的赔偿金。
另一方面,Permata Hijau集团有五家被告企业,包括PT Nagamas Palmoil Lestari、PT Pelita Agung
Agrindustri、PT Nubika Jaya、PT Permata Hijau Palm Oleo和PT Permata Hijau Sawit。这五家公司被
判赔偿国家经济损失总额为937,558,181,691.26印尼盾。Sutikno表示,这五家公司已向调查部门托
管了186,430,960,865.26印尼盾的赔偿金。
因此,六家被告企业托管的资金总额达到1,374,892,735,527.05印尼盾。Sutikno表示:“这些资金已
存入总检察院特别刑事犯罪调查局在印尼人民银行(BRI)的临时托管账户(RPL)。”
下一步,在获得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的没收许可后,检察官将没收全部托管资金,用于最高法院
阶段的案件审查。Sutikno表示:“这些企业在雅加达中区腐败法庭的审判中被法官判决无罪释放,
因此检察官已提出上诉,目前案件仍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
关于“托管资金”的表述,Sutikno解释称,被告企业将资金汇入检察院的临时托管账户,用于支付
对国家造成的损失赔偿。
根据最高法院判决目录网站的信息,合议庭法官认定PT Wilmar集团、PT Permata Hijau集团和PT
Musim Mas集团的行为符合检察官的主要指控和替代指控。这些企业被控违反印尼1999年第31号
法律(经2021年第20号法律修订)第2条第(1)款、第3条及第18条关于反腐败的规定,以及刑法
第55条第1款第1项。
然而,合议庭法官裁定这些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ontslag van alle recht vervolging),因此被告企
业被免于起诉。(Ry)
印尼总检察院从六家涉嫌棕榈油出口腐败案企业没收13万亿印尼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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